民法典第884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民 法 典 第 884 条

民 法 典 第 884 条

【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的 违 约 责 任 】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的 委 托 人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 影 响 工 作 进 度 和 质 量 , 不 接 受 或 者 逾 期 接 受 工 作 成 果 的 , 支 付 的 报 酬 不 得 追 回 , 未 支 付 的 报 酬 应 当 支 付 。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的 受 托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完 成 服 务 工 作 的 , 应 当 承 担 免 收 报 酬 等 违 约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