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0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民 法 典 第 90 条

民 法 典 第 90 条

【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资 格 的 取 得 】 具 备 法 人 条 件 , 基 于 会 员 共 同 意 愿 , 为 公 益 目 的 或 者 会 员 共 同 利 益 等 非 营 利 目 的 设 立 的 社 会 团 体 , 经 依 法 登 记 成 立 , 取 得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资 格 ; 依 法 不 需 要 办 理 法 人 登 记 的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 具 有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资 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