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06条

【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民 法 典 第 906 条

民 法 典 第 906 条

【 危 险 物 品 和 易 变 质 物 品 的 储 存 】 储 存 易 燃 、 易 爆 、 有 毒 、 有 腐 蚀 性 、 有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或 者 易 变 质 物 品 的 , 存 货 人 应 当 说 明 该 物 品 的 性 质 ,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存 货 人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的 , 保 管 人 可 以 拒 收 仓 储 物 , 也 可 以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以 避 免 损 失 的 发 生 , 因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存 货 人 负 担 。

保 管 人 储 存 易 燃 、 易 爆 、 有 毒 、 有 腐 蚀 性 、 有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保 管 条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