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42条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民 法 典 第 942 条

民 法 典 第 942 条

【 物 业 服 务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 物 业 服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和 物 业 的 使 用 性 质 , 妥 善 维 修 、 养 护 、 清 洁 、 绿 化 和 经 营 管 理 物 业 服 务 区 域 内 的 业 主 共 有 部 分 , 维 护 物 业 服 务 区 域 内 的 基 本 秩 序 ,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保 护 业 主 的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 。

对 物 业 服 务 区 域 内 违 反 有 关 治 安 、 环 保 、 消 防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物 业 服 务 人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制 止 、 向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并 协 助 处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