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85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 法 典 第 985 条 民 法 典 第 985 条 【 不 当 得 利 定 义 】 得 利 人 没 有 法 律 根 据 取 得 不 当 利 益 的 , 受 损 失 的 人 可 以 请 求 得 利 人 返 还 取 得 的 利 益 , 但 是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除 外 : ( 一 ) 为 履 行 道 德 义 务 进 行 的 给 付 ; ( 二 ) 债 务 到 期 之 前 的 清 偿 ; ( 三 ) 明 知 无 给 付 义 务 而 进 行 的 债 务 清 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