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88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 法 典 第 988 条

民 法 典 第 988 条

【 第 三 人 返 还 义 务 】 得 利 人 已 经 将 取 得 的 利 益 无 偿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的 , 受 损 失 的 人 可 以 请 求 第 三 人 在 相 应 范 围 内 承 担 返 还 义 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