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 点 | 规 范 依 据 | 要 点 |
| 合 同 相 对 性 | 465、593 | 合 同 ( 债 ) 具 有 相 对 性 , 债 权 人 仅 能 向 特 定 债 务 人 主 张 权 利 ; 第 三 人 原 因 导 致 违 约 , 仍 由 债 务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 无 名 合 同 | 467 | 无 名 合 同 的 判 断 ; 适 用 通 则 及 最 相 类 似 典 型 合 同 的 规 定 |
| 预 约 合 同 | 495;《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6~8 | 预 约 合 同 的 识 别 ( 认 购 书 等 ); 预 约 合 同 的 违 反 ; 不 履 行 订 立 本 约 义 务 的 ,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损 害 赔 偿 ) |
| 合 同 的 订 立 | 合 同 编 第 二 章 | 要 约 与 要 约 邀 请 的 识 别 (473); 以 招 标 或 拍 卖 方 式 订 立 合 同 (《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4) |
| 格 式 条 款 | 496~498;《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9~10 | 免 责 或 限 制 责 任 等 对 相 对 方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之 条 款 的 说 明 义 务 (496)、 霸 王 条 款 的 无 效 (497)、 对 使 用 人 不 利 的 解 释 规 则 (498) |
|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 500、501、157 | 假 借 订 立 合 同 , 恶 意 磋 商 等 ;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 信 赖 利 益 的 赔 偿 |
| 选 择 之 债 | 515、516 | 选 择 权 的 归 属 ; 一 项 标 的 履 行 不 能 的 法 律 后 果 (516 第 2 款 ) |
| 连 带 之 债 | 518~520 | 外 部 效 力 、 内 部 效 力 ( 追 偿 )、 绝 对 效 力 事 项 (520) |
| 涉 他 合 同 | 522、523 | 利 他 合 同 : 第 三 人 无 请 求 权 (522 第 1 款 ); 第 三 人 有 直 接 请 求 权 ( 第 2 款 ) |
| 由 第 三 人 给 付 的 合 同 : 第 三 人 不 履 行 时 , 由 合 同 债 务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 有 合 法 利 益 第 三 人 的 代 偿 权 | 524,406、719;《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30 | 对 债 务 履 行 具 有 合 法 利 益 的 第 三 人 , 有 权 代 为 偿 还 (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不 得 拒 绝 ); 代 偿 人 的 代 位 ( 追 偿 ) 权 |
| 双 务 合 同 的 履 行 抗 辩 权 | 525~528;《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31 |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525: 无 先 后 履 行 顺 序 ; 同 时 给 付 判 决 |
| 顺 序 履 行 ( 先 履 行 ) 抗 辩 526: 由 后 履 行 一 方 主 张 |
| 不 安 抗 辩 权 527~528: 先 履 行 的 一 方 在 后 履 行 一 方 出 现 履 行 困 难 时 主 张 ; 中 止 履 行 ; 可 要 求 担 保 的 提 出 ; 视 为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
| 情 势 变 更 | 533;《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32 | 构 成 ( 不 可 预 见 、 不 属 于 商 业 风 险 的 合 同 基 础 条 件 的 变 化 , 导 致 显 示 公 平 ); 重 新 磋 商 ; 请 求 法 院 依 公 平 原 则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预 先 排 除 情 势 变 更 条 款 适 用 的 约 定 无 效 |
|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 535~537;《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33~41 | 代 位 权 的 构 成 535: 连 环 负 债 ; 债 务 人 对 相 对 人 怠 于 主 张 权 利 ; 影 响 债 权 实 现 ; |
| 未 届 履 行 期 的 债 权 人 主 张 代 位 权 536: 时 效 期 间 即 将 届 满 ; 相 对 人 被 宣 告 破 产 |
| 代 位 权 的 行 使 : 相 对 人 为 被 告 , 应 当 追 加 债 务 人 为 诉 讼 第 三 人 ; 当 事 人 ; 债 务 人 与 相 对 人 之 间 的 仲 裁 协 议 不 影 响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的 行 使 |
| 债 权 人 撤 销 权 | 538~541;《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42~46 | 无 偿 行 为 538: 债 务 人 实 施 无 偿 行 为 ; 影 响 债 权 实 现 |
| 非 对 称 减 值 、 为 他 人 债 务 提 供 担 保 539: 相 对 人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
| 撤 销 权 的 行 使 : 除 斥 期 间 541; 债 务 人 、 相 对 人 为 共 同 被 告 ; 可 一 并 请 求 相 对 人 向 债 务 人 返 还 |
| 债 权 让 与 | 545~550;《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47~51 | 约 定 不 得 让 与 的 效 力 :545 |
| 从 权 利 ( 担 保 权 ) 随 之 自 动 转 让 :547 |
| 未 通 知 债 务 人 , 对 债 务 人 不 发 生 效 (546、《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48); 债 务 人 接 到 通 知 时 , 可 主 张 的 抗 辩 与 抵 销 权 548、549;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让 与 人 承 担 550 |
| 债 权 的 多 重 让 与 (《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50) |
| 债 务 承 担 | 551~552 | 免 责 债 务 承 担 551: 债 权 人 的 明 确 同 意 |
| 并 存 债 务 承 担 : 债 务 人 与 承 担 人 的 连 带 债 务 ; 债 务 加 入 与 提 供 保 证 的 识 别 (《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36) |
| 债 的 清 偿 | 550、561;《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27、28 | 清 偿 的 抵 充 |
| 清 偿 期 届 满 之 后 的 以 物 抵 债 : 协 议 的 诺 成 性 ;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时 , 债 权 人 选 择 旧 债 或 新 债 的 履 行 请 求 清 偿 期 届 满 之 前 的 以 物 抵 债 : 相 当 于 让 与 担 保 |
| 合 同 解 除 | 562~566;《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54 | 双 方 解 除 ; 解 除 事 由 的 约 定 ( 单 方 解 除 : 约 定 解 除 权 ) |
| 法 定 解 除 权 563: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 根 本 违 约 ; 不 定 期 持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任 意 解 除 权 |
| 解 除 权 行 使 的 除 斥 期 间 564(1 年 )、 解 除 权 行 使 方 式 565 |
| 解 除 权 行 使 后 果 566: 因 违 约 解 除 的 , 仍 可 主 张 违 约 损 害 赔 偿 ; 担 保 的 延 续 |
| 以 赔 偿 损 失 为 代 价 的 任 意 解 除 权 : 定 作 人 787、 委 托 人 与 受 托 人 933 |
| 其 他 合 同 权 利 消 灭 事 由 | 568~576;《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55~58 | 抵 销 568: 被 抵 销 的 债 务 须 为 到 期 债 务 ; 抵 销 无 溯 及 力 ; 故 意 侵 权 等 不 得 抵 销 ;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债 权 的 抵 销 |
| 提 存 : 因 债 权 人 原 因 无 法 实 现 清 偿 |
| 免 除 、 混 同 575、576 |
| 违 约 责 任 | 合 同 编 第 八 章 577~593;《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59~68 | 非 金 钱 之 债 不 能 主 张 实 际 履 行 580; 合 同 僵 局 的 破 除 |
| 违 约 金 的 调 整 585: 不 得 调 整 之 约 定 无 效 ; 恶 意 违 约 者 原 则 上 不 得 主 张 酌 减 |
| 定 金 586、587: 实 践 性 合 同 , 不 超 过 主 合 同 20%, 罚 则 定 金 的 类 型 ( 只 有 约 定 为 解 约 定 金 者 , 才 具 有 解 约 效 力 ) |
| 定 金 与 违 约 金 择 一 行 使 588; 定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损 失 的 , 可 主 张 差 额 |
| 买 卖 合 同 | 合 同 编 第 九 章 | 出 卖 他 人 之 物 597: 有 效 , 买 受 人 不 能 取 得 所 有 权 的 , 可 解 除 合 同 , 并 请 求 违 约 损 害 赔 偿 ; |
| 多 重 买 卖 : 均 有 效 , 不 能 取 得 所 有 权 的 买 受 人 可 主 张 解 除 合 同 , 并 主 张 出 卖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 风 险 负 担 (604 之 下 ): 风 险 负 担 的 意 义 ; 一 般 规 则 ( 无 论 动 产 不 动 产 , 在 交 付 地 完 成 交 付 即 转 移 风 险 ); 特 别 规 则 ( 买 受 人 受 领 迟 延 , 自 迟 延 时 转 移 风 险 ; 路 货 买 卖 , 合 同 成 立 时 转 移 风 险 ; 种 类 物 买 卖 , 若 未 发 生 特 定 化 , 则 不 转 移 风 险 ) |
| 分 期 付 款 买 卖 : 不 少 于 三 期 ; 买 受 人 迟 延 履 行 达 总 货 款 五 分 之 一 时 , 出 卖 人 的 权 利 (634) |
| 试 用 买 卖 : 试 用 期 无 约 定 的 , 由 出 卖 人 决 定 ; 试 用 期 满 , 未 做 放 弃 购 买 表 示 的 , 视 为 购 买 (368) |
| 所 有 权 保 留 买 卖 : 未 经 登 记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641); 担 保 的 实 现 : 出 卖 人 的 取 回 、 买 受 人 的 回 赎 、 出 卖 人 的 变 卖 |
| 赠 与 合 同 | 合 同 编 第 十 一 章 | 赠 与 人 的 任 意 撤 销 权 658; 不 能 任 意 撤 销 的 情 形 ; 穷 困 抗 辩 权 666 |
| 赠 与 人 的 法 定 撤 销 权 663 |
| 赠 与 人 的 瑕 疵 担 保 责 任 662 |
| 保 证 合 同 | 合 同 编 第 十 三 章 | 保 证 合 同 的 从 属 性 682; 保 证 人 的 消 极 资 格 683; 保 证 合 同 的 订 立 685 |
| 保 证 的 类 型 : 无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明 时 , 为 一 般 保 证 686 |
| 一 般 保 证 的 先 诉 抗 辩 权 687, 诉 讼 方 面 (《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26) |
| 保 证 期 间 : 期 间 的 确 定 (6 个 月 ); 对 债 权 人 的 要 求 (693); 保 证 期 间 与 保 证 债 权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衔 接 694、《 担 保 制 度 解 释 》28 |
| 保 证 人 的 追 偿 权 、 抗 辩 权 等 700、701 |
| 主 债 的 移 转 ( 债 权 让 与 696 或 债 务 承 担 697) 的 保 证 的 影 响 ; 主 债 的 变 更 对 保 证 的 影 响 695 |
| 租 赁 合 同 | 合 同 编 第 十 四 章 | 一 房 多 租 《 租 赁 合 同 解 释 》5 |
| 买 卖 不 破 租 赁 725 |
| 房 屋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726~728 |
| 转 租 : 未 经 出 租 人 同 意 的 , 出 租 人 可 解 除 租 赁 合 同 ; 经 同 意 的 , 构 成 双 层 租 赁 , 存 在 合 同 相 对 性 问 题 ( 次 承 租 人 导 致 租 赁 物 毁 损 的 , 作 为 所 有 权 人 的 出 租 人 可 主 张 侵 权 赔 偿 ); 转 租 租 期 超 过 原 租 期 的 , 不 约 束 出 租 人 717 |
| 房 屋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续 租 权 734 |
|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 合 同 编 第 十 八 章 | 阴 阳 施 工 合 同 的 效 力 《 施 工 合 同 解 释 一 》2 |
|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的 无 效 及 后 果 《 解 释 一 》1、793 |
| 承 包 人 工 程 价 款 的 优 先 受 偿 807 优 先 于 建 设 工 程 上 的 抵 押 权 |
| 其 他 合 同 | 合 同 编 第 二 分 编 | 自 然 人 之 间 的 借 款 属 于 实 践 性 合 同 |
| 融 资 租 赁 法 律 关 系 的 理 解 ( 如 一 般 情 形 ,“ 出 租 人 ” 不 承 担 风 险 ) |
| 保 理 合 同 : 虚 构 应 收 账 款 的 , 不 得 对 抗 保 理 人 (763); 多 重 保 理 的 优 先 顺 位 768 |
|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 前 期 物 业 合 同 的 拘 束 力 ; 任 意 解 除 权 |
| 行 纪 合 同 : 相 对 性 ; 中 介 合 同 : 跳 单 规 则 965 |
| 合 伙 合 同 : 合 伙 人 的 无 限 责 任 ; 合 伙 人 死 亡 , 合 伙 终 止 |
| 无 因 管 理 | 合 同 编 第 二 十
八 章 | 适 法 无 因 管 理 ( 符 合 受 益 人 真 实 意 思 )979: 管 理 人 的 费 用 求 偿 权 与 损 害 补 偿 请 求 权 |
| 不 适 法 无 因 管 理 : 管 理 人 仅 能 在 被 管 理 人 实 际 受 益 范 围 内 主 张 前 述 权 利 |
| 受 益 人 追 认 的 , 适 用 委 托 合 同 的 规 定 |
| 不 当 得 利 | 合 同 编 第 二 十
九 章 | 不 当 得 利 的 构 成 与 排 除 情 形 985 |
| 善 意 得 利 人 与 恶 意 得 利 人 的 返 还 责 任 986、987 |
| 无 偿 第 三 人 的 返 还 之 责 9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