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1-3-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案例
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的全部债权。
解析
- 法定规则: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对外效力:本题中,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乙丙需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虽然约定债务由乙公司全部承担,但该约定只能在内部产生效力,对外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 内部追偿:责任最终由乙公司承担,只是在内部责任承担上,乙公司可向丙公司追偿。
- 债权人认可:若乙丙的约定得到了债权人的认可,则债权人仅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67条第2款: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内外有别
分立后的法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内部有效,对外不影响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