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1-4-4: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案例一

乙受丙(知晓乙的代理权范围)诱骗高价采购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

解析

  1. 无权代理:甲授权乙购买电脑,乙的代理权范围为电脑,但其与丙签订手机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相对人丙知晓乙的代理权限,属于恶意相对人,不构成表见代理,作为狭义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被代理人甲享有追认权。
  2. 撤销权:在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丙明知乙超越代理权,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
  3. 欺诈认定: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应当以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作为判断标准。本题中,代理人乙已陷入错误认识,构成欺诈。

  1. 代理效果归属:代理规范是归属规范,代理人的行为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乙虽受欺诈,但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甲承担,甲可以撤销该买卖合同,乙作为甲的代理人可代理甲行使撤销权。

代理行为的意思表示瑕疵

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应以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作为判断标准,而非被代理人。

狭义无权代理 vs 表见代理

相对人恶意时,不构成表见代理,只能成立狭义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


案例二

甲与乙商议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后生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一个月租金。

解析

  1. 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2. 事实履行:甲已交付商铺,乙已支付第一个月租金,均为实际履行行为。
  3. 合同成立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书面形式例外

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案例三

甲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

解析

  1. 无权处分: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后,不再拥有该股权,其又将股权转让给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1. 合同效力: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甲与乙的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受影响。因该合同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因此该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与乙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受影响,合同有效。


案例四

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

解析

  1. 物权状态:甲将相机出售给乙,但未交付,乙并未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2. 有权处分:甲又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其属于有权处分。
  3. 多重买卖:多份买卖合同均属于有权处分时,构成多重买卖。多重买卖的事实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甲与乙、甲与丙的买卖合同均无效力瑕疵,均为有效。

多重买卖

多重买卖本身不影响合同效力,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


案例五

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

解析

  1. 优先购买权:在租赁期间,甲未通知承租人丙即将房屋出卖给乙,该买卖合同侵犯了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
  2. 合同效力:侵犯优先购买权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

优先购买权被侵犯

侵犯优先购买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主张损害赔偿,但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民 法 笔 记 1-4-4 效 力 待 定 的 法 律 行 为

民 法 笔 记 1-4-4: 效 力 待 定 的 法 律 行 为

案 例 一

乙 受 丙 ( 知 晓 乙 的 代 理 权 范 围 ) 诱 骗 高 价 采 购 劣 质 手 机 , 丙 一 直 以 销 售 劣 质 手 机 为 业 , 甲 对 此 知 情 。

解 析

  1. 无 权 代 理 : 甲 授 权 乙 购 买 电 脑 , 乙 的 代 理 权 范 围 为 电 脑 , 但 其 与 丙 签 订 手 机 买 卖 合 同 , 属 于 无 权 代 理 。 相 对 人 丙 知 晓 乙 的 代 理 权 限 , 属 于 恶 意 相 对 人 , 不 构 成 表 见 代 理 , 作 为 狭 义 无 权 代 理 , 该 买 卖 合 同 效 力 待 定 , 被 代 理 人 甲 享 有 追 认 权 。
  2. 撤 销 权 : 在 狭 义 无 权 代 理 中 , 相 对 人 丙 明 知 乙 超 越 代 理 权 , 不 属 于 善 意 相 对 人 , 不 享 有 撤 销 权 。
  3. 欺 诈 认 定 : 通 过 代 理 人 实 施 法 律 行 为 时 , 是 否 存 在 意 思 表 示 瑕 疵 , 应 当 以 代 理 人 的 主 观 状 态 作 为 判 断 标 准 。 本 题 中 , 代 理 人 乙 已 陷 入 错 误 认 识 , 构 成 欺 诈 。

  1. 代 理 效 果 归 属 : 代 理 规 范 是 归 属 规 范 , 代 理 人 的 行 为 效 果 归 属 于 被 代 理 人 承 担 。 乙 虽 受 欺 诈 , 但 法 律 效 果 归 属 于 被 代 理 人 甲 承 担 , 甲 可 以 撤 销 该 买 卖 合 同 , 乙 作 为 甲 的 代 理 人 可 代 理 甲 行 使 撤 销 权 。

代 理 行 为 的 意 思 表 示 瑕 疵

通 过 代 理 人 实 施 法 律 行 为 时 , 是 否 存 在 意 思 表 示 瑕 疵 , 应 以 代 理 人 的 主 观 状 态 作 为 判 断 标 准 , 而 非 被 代 理 人 。

狭 义 无 权 代 理 vs 表 见 代 理

相 对 人 恶 意 时 , 不 构 成 表 见 代 理 , 只 能 成 立 狭 义 无 权 代 理 , 合 同 效 力 待 定 , 被 代 理 人 享 有 追 认 权 。


案 例 二

甲 与 乙 商 议 签 订 商 铺 租 赁 合 同 , 约 定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后 生 效 。 双 方 未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 甲 交 付 商 铺 后 , 乙 支 付 了 第 一 个 月 租 金 。

解 析

  1. 书 面 形 式 约 定 : 当 事 人 约 定 合 同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
  2. 事 实 履 行 : 甲 已 交 付 商 铺 , 乙 已 支 付 第 一 个 月 租 金 , 均 为 实 际 履 行 行 为 。
  3. 合 同 成 立 生 效 : 根 据 民 法 典 第 四 百 九 十 条 第 二 款 , 当 事 人 未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但 一 方 已 经 履 行 主 要 义 务 , 对 方 接 受 时 , 该 合 同 成 立 。

书 面 形 式 例 外

民 法 典 第 490 条 第 2 款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当 事 人 约 定 合 同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 当 事 人 未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但 是 一 方 已 经 履 行 主 要 义 务 , 对 方 接 受 时 , 该 合 同 成 立 。

案 例 三

甲 与 乙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 约 定 甲 将 其 对 丙 公 司 享 有 的 90% 股 权 转 让 给 乙 , 乙 支 付 1 亿 元 股 权 受 让 款 。 但 此 前 甲 已 将 该 股 权 转 让 给 丁 。

解 析

  1. 无 权 处 分 : 甲 已 将 该 股 权 转 让 给 丁 后 , 不 再 拥 有 该 股 权 , 其 又 将 股 权 转 让 给 乙 的 行 为 属 于 无 权 处 分 。

  1. 合 同 效 力 : 无 权 处 分 不 影 响 合 同 的 效 力 , 甲 与 乙 的 合 同 不 因 无 权 处 分 而 受 影 响 。 因 该 合 同 不 存 在 其 他 效 力 瑕 疵 , 因 此 该 合 同 有 效 。

无 权 处 分 与 合 同 效 力

无 权 处 分 不 影 响 合 同 效 力 。 甲 与 乙 的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不 因 无 权 处 分 而 受 影 响 , 合 同 有 效 。


案 例 四

甲 与 乙 签 订 相 机 买 卖 合 同 , 相 机 尚 未 交 付 , 也 未 付 款 。 后 甲 又 就 出 卖 该 相 机 与 丙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

解 析

  1. 物 权 状 态 : 甲 将 相 机 出 售 给 乙 , 但 未 交 付 , 乙 并 未 取 得 相 机 的 所 有 权 。
  2. 有 权 处 分 : 甲 又 与 丙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 其 属 于 有 权 处 分 。
  3. 多 重 买 卖 : 多 份 买 卖 合 同 均 属 于 有 权 处 分 时 , 构 成 多 重 买 卖 。 多 重 买 卖 的 事 实 不 影 响 合 同 的 效 力 , 甲 与 乙 、 甲 与 丙 的 买 卖 合 同 均 无 效 力 瑕 疵 , 均 为 有 效 。

多 重 买 卖

多 重 买 卖 本 身 不 影 响 合 同 效 力 , 各 买 卖 合 同 均 为 有 效 。


案 例 五

甲 将 商 铺 出 租 给 丙 后 , 将 该 商 铺 出 卖 给 乙 , 但 未 通 知 丙 。

解 析

  1. 优 先 购 买 权 : 在 租 赁 期 间 , 甲 未 通 知 承 租 人 丙 即 将 房 屋 出 卖 给 乙 , 该 买 卖 合 同 侵 犯 了 承 租 人 丙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
  2. 合 同 效 力 : 侵 犯 优 先 购 买 权 并 不 影 响 合 同 的 效 力 , 该 买 卖 合 同 有 效 。

优 先 购 买 权 被 侵 犯

侵 犯 优 先 购 买 权 不 影 响 买 卖 合 同 的 效 力 , 承 租 人 可 主 张 损 害 赔 偿 , 但 不 能 主 张 合 同 无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