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1-4-4: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案例一
乙受丙(知晓乙的代理权范围)诱骗高价采购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
解析
- 无权代理:甲授权乙购买电脑,乙的代理权范围为电脑,但其与丙签订手机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相对人丙知晓乙的代理权限,属于恶意相对人,不构成表见代理,作为狭义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被代理人甲享有追认权。
- 撤销权:在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丙明知乙超越代理权,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
- 欺诈认定: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应当以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作为判断标准。本题中,代理人乙已陷入错误认识,构成欺诈。
- 代理效果归属:代理规范是归属规范,代理人的行为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乙虽受欺诈,但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甲承担,甲可以撤销该买卖合同,乙作为甲的代理人可代理甲行使撤销权。
代理行为的意思表示瑕疵
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应以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作为判断标准,而非被代理人。
狭义无权代理 vs 表见代理
相对人恶意时,不构成表见代理,只能成立狭义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
案例二
甲与乙商议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后生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一个月租金。
解析
- 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 事实履行:甲已交付商铺,乙已支付第一个月租金,均为实际履行行为。
- 合同成立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书面形式例外
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案例三
甲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
解析
- 无权处分: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后,不再拥有该股权,其又将股权转让给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 合同效力: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甲与乙的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受影响。因该合同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因此该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与乙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受影响,合同有效。
案例四
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
解析
- 物权状态:甲将相机出售给乙,但未交付,乙并未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 有权处分:甲又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其属于有权处分。
- 多重买卖:多份买卖合同均属于有权处分时,构成多重买卖。多重买卖的事实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甲与乙、甲与丙的买卖合同均无效力瑕疵,均为有效。
多重买卖
多重买卖本身不影响合同效力,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
案例五
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
解析
- 优先购买权:在租赁期间,甲未通知承租人丙即将房屋出卖给乙,该买卖合同侵犯了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
- 合同效力:侵犯优先购买权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
优先购买权被侵犯
侵犯优先购买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主张损害赔偿,但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