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1-4-5: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案例一:小刘以租金抵债的房屋租赁合同

小刘为替父刘某还债,与何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1万元以抵100万元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贷款,合同终止。

解析

  1. 租赁期限固定性:欠款总额100万元,月租金1万元,租期最长100个月。租赁期限是固定的,属于定期租赁。
  2. 不定期租赁情形:只有在不定期租赁中,双方才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不属于不定期租赁。
  3. 附条件 vs 附期限
    • 条件:具有或然性,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 期限:具有必然性,一定会到来

  1. 本案定性:刘某是否出现、是否能还清贷款均为不确定情况,该租赁合同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且附的是失效条件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核心区别

条件→或然性(不确定);期限→必然性(确定)

案例二:甲公司员工教育费用资助

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年会抽奖中奖,公司承诺资助其子女次年教育费用,但约定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

解析

  1. 赠与合同的附加形式
    • 赠与合同可以附条件
    • 赠与合同也可以附义务

  1. 附条件 vs 附义务的区分
    • 附条件:所附事实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 附义务:所附事实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2. 本案定性:约定”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影响赠与合同效力,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以员工离职作为失效条件
  3. 条件成就:魏某离职 → 失效条件成就 → 赠与合同失去效力 → 甲公司无需给付。
  4. 条件不成就:魏某未离职 → 失效条件不成就 → 赠与合同继续生效 → 甲公司负有给付义务。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对员工子女教育的资助具有公益性质,属于不能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甲公司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附条件赠与的效力规则

所附失效条件成就→赠与合同失效;所附失效条件不成就→赠与合同继续有效。

实务要点

判断附条件还是附义务,关键看所附事实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民 法 笔 记 1-4-5 附 条 件 、 附 期 限 的 法 律 行 为

民 法 笔 记 1-4-5: 附 条 件 、 附 期 限 的 法 律 行 为

案 例 一 : 小 刘 以 租 金 抵 债 的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小 刘 为 替 父 刘 某 还 债 , 与 何 某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约 定 月 租 金 1 万 元 以 抵 100 万 元 货 款 。 如 刘 某 出 现 并 还 清 贷 款 , 合 同 终 止 。

解 析

  1. 租 赁 期 限 固 定 性 : 欠 款 总 额 100 万 元 , 月 租 金 1 万 元 , 租 期 最 长 100 个 月 。 租 赁 期 限 是 固 定 的 , 属 于 定 期 租 赁 。
  2. 不 定 期 租 赁 情 形 : 只 有 在 不 定 期 租 赁 中 , 双 方 才 享 有 随 时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 。 本 案 不 属 于 不 定 期 租 赁 。
  3. 附 条 件 vs 附 期 限
    • 条 件 : 具 有 或 然 性 , 可 能 发 生 也 可 能 不 发 生
    • 期 限 : 具 有 必 然 性 , 一 定 会 到 来

  1. 本 案 定 性 : 刘 某 是 否 出 现 、 是 否 能 还 清 贷 款 均 为 不 确 定 情 况 , 该 租 赁 合 同 属 于 附 条 件 的 法 律 行 为 , 且 附 的 是 失 效 条 件

附 条 件 与 附 期 限 的 核 心 区 别

条 件 → 或 然 性 ( 不 确 定 ); 期 限 → 必 然 性 ( 确 定 )

案 例 二 : 甲 公 司 员 工 教 育 费 用 资 助

甲 公 司 员 工 魏 某 在 年 会 抽 奖 中 奖 , 公 司 承 诺 资 助 其 子 女 次 年 教 育 费 用 , 但 约 定 如 员 工 离 职 则 资 助 失 效 。

解 析

  1. 赠 与 合 同 的 附 加 形 式
    • 赠 与 合 同 可 以 附 条 件
    • 赠 与 合 同 也 可 以 附 义 务

  1. 附 条 件 vs 附 义 务 的 区 分
    • 附 条 件 : 所 附 事 实 影 响 赠 与 合 同 的 效 力
    • 附 义 务 : 所 附 事 实 不 影 响 赠 与 合 同 的 效 力
  2. 本 案 定 性 : 约 定 ” 员 工 离 职 则 资 助 失 效 ” 影 响 赠 与 合 同 效 力 , 属 于 附 条 件 的 赠 与 , 以 员 工 离 职 作 为 失 效 条 件
  3. 条 件 成 就 : 魏 某 离 职 → 失 效 条 件 成 就 → 赠 与 合 同 失 去 效 力 → 甲 公 司 无 需 给 付 。
  4. 条 件 不 成 就 : 魏 某 未 离 职 → 失 效 条 件 不 成 就 → 赠 与 合 同 继 续 生 效 → 甲 公 司 负 有 给 付 义 务 。

赠 与 合 同 任 意 撤 销 权 限 制

根 据 民 法 典 第 六 百 五 十 八 条 , 对 员 工 子 女 教 育 的 资 助 具 有 公 益 性 质 , 属 于 不 能 任 意 撤 销 的 赠 与 合 同 , 甲 公 司 不 享 有 任 意 撤 销 权 。


附 条 件 赠 与 的 效 力 规 则

所 附 失 效 条 件 成 就 → 赠 与 合 同 失 效 ; 所 附 失 效 条 件 不 成 就 → 赠 与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

实 务 要 点

判 断 附 条 件 还 是 附 义 务 , 关 键 看 所 附 事 实 是 否 影 响 合 同 效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