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民法典》第462条与第235条均系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试举例说明二者的区别。甲出借电动车于乙,因乙对丙负债不还,丙暴力夺取乙手中的电动车。此种情形,乙可以根据第462条向丙要求返还原物,但不能主张第235条的权利(因乙仅是借用人,而非物权人)。甲作为电动车的所有人,可根据第235条向丙主张原物返还。如自丙侵占之日起1年内,乙未主张占有保护,则乙的请求权消灭,但甲仍可继续向丙主张所有权保护。

关于占有的保护,可图示如下:

民 法 11-2 提 示

【 提 示 】

《 民 法 典 》 第 462 条 与 第 235 条 均 系 对 “ 返 还 原 物 ” 请 求 权 的 规 定 。 试 举 例 说 明 二 者 的 区 别 。 甲 出 借 电 动 车 于 乙 , 因 乙 对 丙 负 债 不 还 , 丙 暴 力 夺 取 乙 手 中 的 电 动 车 。 此 种 情 形 , 乙 可 以 根 据 第 462 条 向 丙 要 求 返 还 原 物 , 但 不 能 主 张 第 235 条 的 权 利 ( 因 乙 仅 是 借 用 人 , 而 非 物 权 人 )。 甲 作 为 电 动 车 的 所 有 人 , 可 根 据 第 235 条 向 丙 主 张 原 物 返 还 。 如 自 丙 侵 占 之 日 起 1 年 内 , 乙 未 主 张 占 有 保 护 , 则 乙 的 请 求 权 消 灭 , 但 甲 仍 可 继 续 向 丙 主 张 所 有 权 保 护 。

关 于 占 有 的 保 护 , 可 图 示 如 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