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提示:格式条款
【提示】
基于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应指向所谓“信赖利益”。原则上,仅能要求为订立与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的赔偿;在恶意磋商和其他严重违反诚信的情形,权利人还可以就缔约机会丧失所遭到的损失要求赔偿(机会成本的赔偿)。
13-1提示:要约撤销与失效
【提示】
关于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中,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性质问题(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过去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均存在争议。《民法典》第491条沿用《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民法典已将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的行为一般性地界定为了要约。
民 法 13-1 提 示
13-1 提 示 : 格 式 条 款
【 提 示 】
基 于 缔 约 过 失 的 损 害 赔 偿 , 应 指 向 所 谓 “ 信 赖 利 益 ”。 原 则 上 , 仅 能 要 求 为 订 立 与 履 行 合 同 支 出 的 费 用 的 赔 偿 ; 在 恶 意 磋 商 和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诚 信 的 情 形 , 权 利 人 还 可 以 就 缔 约 机 会 丧 失 所 遭 到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 机 会 成 本 的 赔 偿 )。
13-1 提 示 : 要 约 撤 销 与 失 效
【 提 示 】
关 于 电 子 商 务 合 同 订 立 过 程 中 , 经 营 者 发 布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信 息 的 性 质 问 题 ( 究 竟 是 要 约 还 是 要 约 邀 请 ), 过 去 在 理 论 上 和 实 务 上 均 存 在 争 议 。《 民 法 典 》 第 491 条 沿 用 《 电 子 商 务 法 》 第 49 条 , 规 定 ,“ 当 事 人 一 方 通 过 互 联 网 等 信 息 网 络 发 布 的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信 息 符 合 要 约 条 件 的 , 对 方 选 择 该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并 提 交 订 单 成 功 时 合 同 成 立 , 但 是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由 此 可 见 , 民 法 典 已 将 提 供 商 品 或 服 务 信 息 的 行 为 一 般 性 地 界 定 为 了 要 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