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提示:多数人之债
【提示】
在我国民法上,往往不区分债务与责任,因此,民法上众多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实际上均为连带债务,均适用《民法典》关于连带债务的前述规定。
该问题相当抽象难解,试举两例说明:(1)甲、乙对丙共同侵权,负1万元连带赔偿责任,且二人责任相当,后丙对乙表示免除赔偿责任,则该免除表示不仅使乙免责,而且也使甲的责任被限定在其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之上,即5000元。(2)因买卖,甲、乙就100吨货物的交付对丙负有连带债务,清偿期届至后,甲向丙提出履行,丙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之后甲未能实现交付的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此时,根据《民法典》第520条第4款,丙不仅针对甲构成受领迟延,同时也对乙构成受领迟延。根据《民法典》第605条,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丙,乙也有权不再履行交付义务,并有权要求丙支付价款。
14-2提示:选择之债
【提示】
选择之债,在《民法典》之前,我国实证法并无任何规定,考试仅能依民法原理作答,所以历来都不是法考的重点考点。《民法典》增设了选择之债的规定,就选择之债的特定化等问题加以明确,值得注意。
民 法 14-2 提 示
14-2 提 示 : 多 数 人 之 债
【 提 示 】
在 我 国 民 法 上 , 往 往 不 区 分 债 务 与 责 任 , 因 此 , 民 法 上 众 多 有 关 “ 连 带 责 任 ” 的 规 定 , 实 际 上 均 为 连 带 债 务 , 均 适 用 《 民 法 典 》 关 于 连 带 债 务 的 前 述 规 定 。
该 问 题 相 当 抽 象 难 解 , 试 举 两 例 说 明 :(1) 甲 、 乙 对 丙 共 同 侵 权 , 负 1 万 元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且 二 人 责 任 相 当 , 后 丙 对 乙 表 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则 该 免 除 表 示 不 仅 使 乙 免 责 , 而 且 也 使 甲 的 责 任 被 限 定 在 其 自 己 应 承 担 的 份 额 之 上 , 即 5000 元 。(2) 因 买 卖 , 甲 、 乙 就 100 吨 货 物 的 交 付 对 丙 负 有 连 带 债 务 , 清 偿 期 届 至 后 , 甲 向 丙 提 出 履 行 , 丙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受 领 , 之 后 甲 未 能 实 现 交 付 的 货 物 因 不 可 抗 力 灭 失 。 此 时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第 520 条 第 4 款 , 丙 不 仅 针 对 甲 构 成 受 领 迟 延 , 同 时 也 对 乙 构 成 受 领 迟 延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第 605 条 , 此 时 标 的 物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转 移 至 丙 , 乙 也 有 权 不 再 履 行 交 付 义 务 , 并 有 权 要 求 丙 支 付 价 款 。
14-2 提 示 : 选 择 之 债
【 提 示 】
选 择 之 债 , 在 《 民 法 典 》 之 前 , 我 国 实 证 法 并 无 任 何 规 定 , 考 试 仅 能 依 民 法 原 理 作 答 , 所 以 历 来 都 不 是 法 考 的 重 点 考 点 。《 民 法 典 》 增 设 了 选 择 之 债 的 规 定 , 就 选 择 之 债 的 特 定 化 等 问 题 加 以 明 确 , 值 得 注 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