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提示:不安抗辩权
【提示】
第525条并未就诉讼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结果作出规定。在诉讼中,一方诉请他方履行合同,而后者提出同时履行抗辩的,如该抗辩成立,法院不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应作出“同时给付判决”,即判决原告在履行了自己的给付义务后,有权要求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与诉讼的衔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作出了重要规定,应予以重点关注。
14-3提示:同时履行抗辩权
【提示】
我国《民法典》第525~527条对三项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并未明确要求双方互负债务系一项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对待给付义务,但解释上通常都附加双务合同的前提。不过,此种立法处理也为履行抗辩权的扩张适用创造了条件。如前所述(第四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如双务合同被认定为不成立、无效抑或是被撤销而发生双方返还的后果,则此双方的返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之余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5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了该规则。
民 法 14-3 提 示
14-3 提 示 : 不 安 抗 辩 权
【 提 示 】
第 525 条 并 未 就 诉 讼 中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的 行 使 结 果 作 出 规 定 。 在 诉 讼 中 , 一 方 诉 请 他 方 履 行 合 同 , 而 后 者 提 出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的 , 如 该 抗 辩 成 立 , 法 院 不 应 驳 回 原 告 诉 讼 请 求 , 而 应 作 出 “ 同 时 给 付 判 决 ”, 即 判 决 原 告 在 履 行 了 自 己 的 给 付 义 务 后 , 有 权 要 求 对 被 告 进 行 强 制 执 行 。 关 于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与 诉 讼 的 衔 接 ,《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 第 31 条 作 出 了 重 要 规 定 , 应 予 以 重 点 关 注 。
14-3 提 示 :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 提 示 】
我 国 《 民 法 典 》 第 525~527 条 对 三 项 履 行 抗 辩 权 的 规 定 并 未 明 确 要 求 双 方 互 负 债 务 系 一 项 双 务 合 同 所 产 生 的 对 待 给 付 义 务 , 但 解 释 上 通 常 都 附 加 双 务 合 同 的 前 提 。 不 过 , 此 种 立 法 处 理 也 为 履 行 抗 辩 权 的 扩 张 适 用 创 造 了 条 件 。 如 前 所 述 ( 第 四 章 ),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九 民 纪 要 》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双 务 合 同 被 认 定 为 不 成 立 、 无 效 抑 或 是 被 撤 销 而 发 生 双 方 返 还 的 后 果 , 则 此 双 方 的 返 还 义 务 构 成 对 待 给 付 , 有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适 用 之 余 地 。《 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 第 25 条 第 2 款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该 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