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保证合同的类型判定,对保证人与债权人利益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民法典》第686条确立了以一般保证为保证原型的立法准则。当事人有关保证的约定,若经由意思表示解释,无法获得具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意思的,均应认定为一般保证。2023年法考主观题考试中,出现保证人愿意提供“充分且完全的保证”这样的表达,从而引起了对该保证类型认定的争议。作者认为,“充分且完全”并不能解释出连带责任的意思,因为即使是指向补充责任的一般保证也可以是完全且充分的,故应将约定不明的保证认定为一般保证。
关于以上所述保证类型的知识点,可图示如下:

民 法 22-1 提 示
【 提 示 】
保 证 合 同 的 类 型 判 定 , 对 保 证 人 与 债 权 人 利 益 都 有 着 重 要 的 影 响 。《 民 法 典 》 第 686 条 确 立 了 以 一 般 保 证 为 保 证 原 型 的 立 法 准 则 。 当 事 人 有 关 保 证 的 约 定 , 若 经 由 意 思 表 示 解 释 , 无 法 获 得 具 有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意 思 的 , 均 应 认 定 为 一 般 保 证 。2023 年 法 考 主 观 题 考 试 中 , 出 现 保 证 人 愿 意 提 供 “ 充 分 且 完 全 的 保 证 ” 这 样 的 表 达 , 从 而 引 起 了 对 该 保 证 类 型 认 定 的 争 议 。 作 者 认 为 ,“ 充 分 且 完 全 ” 并 不 能 解 释 出 连 带 责 任 的 意 思 , 因 为 即 使 是 指 向 补 充 责 任 的 一 般 保 证 也 可 以 是 完 全 且 充 分 的 , 故 应 将 约 定 不 明 的 保 证 认 定 为 一 般 保 证 。
关 于 以 上 所 述 保 证 类 型 的 知 识 点 , 可 图 示 如 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