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就考试而言,考生有一简单可行的方法来识别物权:由于下文将述及的物权法定主义的作用,只有法律明确将一项财产权归属于物权,该权利才具有物权的属性。因此,《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有关“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表述实际上有穷尽一切物权类型之意。考生需牢记,物权除所有权这种最典型的物权外,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另外,海域使用权也属于特别法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而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如此,即可将前述具体物权类型以外的权利排除出物权的范畴。
民 法 7-1 提 示
【 特 别 提 示 】 就 考 试 而 言 , 考 生 有 一 简 单 可 行 的 方 法 来 识 别 物 权 : 由 于 下 文 将 述 及 的 物 权 法 定 主 义 的 作 用 , 只 有 法 律 明 确 将 一 项 财 产 权 归 属 于 物 权 , 该 权 利 才 具 有 物 权 的 属 性 。 因 此 ,《 民 法 典 》 第 114 条 第 2 款 有 关 “ 包 括 所 有 权 、 用 益 物 权 和 担 保 物 权 ” 的 表 述 实 际 上 有 穷 尽 一 切 物 权 类 型 之 意 。 考 生 需 牢 记 , 物 权 除 所 有 权 这 种 最 典 型 的 物 权 外 , 用 益 物 权 包 括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 居 住 权 和 地 役 权 ( 另 外 , 海 域 使 用 权 也 属 于 特 别 法 规 定 的 一 种 用 益 物 权 ), 而 担 保 物 权 包 括 抵 押 权 、 质 权 与 留 置 权 。 如 此 , 即 可 将 前 述 具 体 物 权 类 型 以 外 的 权 利 排 除 出 物 权 的 范 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