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00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民 法 典 第 1000 条

民 法 典 第 1000 条

【 消 除 影 响 、 恢 复 名 誉 、 赔 礼 道 歉 等 民 事 责 任 的 承 担 】 行 为 人 因 侵 害 人 格 权 承 担 消 除 影 响 、 恢 复 名 誉 、 赔 礼 道 歉 等 民 事 责 任 的 , 应 当 与 行 为 的 具 体 方 式 和 造 成 的 影 响 范 围 相 当 。

行 为 人 拒 不 承 担 前 款 规 定 的 民 事 责 任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采 取 在 报 刊 、 网 络 等 媒 体 上 发 布 公 告 或 者 公 布 生 效 裁 判 文 书 等 方 式 执 行 ,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行 为 人 负 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