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06条

【人体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 法 典 第 1006 条

民 法 典 第 1006 条

【 人 体 捐 献 】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有 权 依 法 自 主 决 定 无 偿 捐 献 其 人 体 细 胞 、 人 体 组 织 、 人 体 器 官 、 遗 体 。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强 迫 、 欺 骗 、 利 诱 其 捐 献 。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依 据 前 款 规 定 同 意 捐 献 的 ,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也 可 以 订 立 遗 嘱 。

自 然 人 生 前 未 表 示 不 同 意 捐 献 的 , 该 自 然 人 死 亡 后 , 其 配 偶 、 成 年 子 女 、 父 母 可 以 共 同 决 定 捐 献 , 决 定 捐 献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