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08条

【人体临床试验】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民 法 典 第 1008 条

民 法 典 第 1008 条

【 人 体 临 床 试 验 】 为 研 制 新 药 、 医 疗 器 械 或 者 发 展 新 的 预 防 和 治 疗 方 法 , 需 要 进 行 临 床 试 验 的 , 应 当 依 法 经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经 伦 理 委 员 会 审 查 同 意 , 向 受 试 者 或 者 受 试 者 的 监 护 人 告 知 试 验 目 的 、 用 途 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等 详 细 情 况 , 并 经 其 书 面 同 意 。

进 行 临 床 试 验 的 , 不 得 向 受 试 者 收 取 试 验 费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