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16条

【姓名、名称的登记及其变更不影响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 法 典 第 1016 条

民 法 典 第 1016 条

【 姓 名 、 名 称 的 登 记 及 其 变 更 不 影 响 之 前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效 力 】 自 然 人 决 定 、 变 更 姓 名 , 或 者 法 人 、 非 法 人 组 织 决 定 、 变 更 、 转 让 名 称 的 , 应 当 依 法 向 有 关 机 关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但 是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民 事 主 体 变 更 姓 名 、 名 称 的 , 变 更 前 实 施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对 其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