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19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 法 典 第 1019 条

民 法 典 第 1019 条

【 肖 像 权 消 极 权 能 】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以 丑 化 、 污 损 , 或 者 利 用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伪 造 等 方 式 侵 害 他 人 的 肖 像 权 。 未 经 肖 像 权 人 同 意 , 不 得 制 作 、 使 用 、 公 开 肖 像 权 人 的 肖 像 , 但 是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未 经 肖 像 权 人 同 意 , 肖 像 作 品 权 利 人 不 得 以 发 表 、 复 制 、 发 行 、 出 租 、 展 览 等 方 式 使 用 或 者 公 开 肖 像 权 人 的 肖 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