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20条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 法 典 第 1020 条

民 法 典 第 1020 条

【 肖 像 权 的 合 理 使 用 】 合 理 实 施 下 列 行 为 的 , 可 以 不 经 肖 像 权 人 同 意 :

( 一 ) 为 个 人 学 习 、 艺 术 欣 赏 、 课 堂 教 学 或 者 科 学 研 究 , 在 必 要 范 围 内 使 用 肖 像 权 人 已 经 公 开 的 肖 像 ;

( 二 ) 为 实 施 新 闻 报 道 , 不 可 避 免 地 制 作 、 使 用 、 公 开 肖 像 权 人 的 肖 像 ;

( 三 ) 为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 国 家 机 关 在 必 要 范 围 内 制 作 、 使 用 、 公 开 肖 像 权 人 的 肖 像 ;

( 四 ) 为 展 示 特 定 公 共 环 境 , 不 可 避 免 地 制 作 、 使 用 、 公 开 肖 像 权 人 的 肖 像 ;

( 五 ) 为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肖 像 权 人 合 法 权 益 , 制 作 、 使 用 、 公 开 肖 像 权 人 的 肖 像 的 其 他 行 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