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25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 法 典 第 1025 条

民 法 典 第 1025 条

【 名 誉 权 的 限 制 】 行 为 人 为 公 共 利 益 实 施 新 闻 报 道 、 舆 论 监 督 等 行 为 , 影 响 他 人 名 誉 的 , 不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但 是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除 外 :

( 一 ) 捏 造 、 歪 曲 事 实 ;

( 二 ) 对 他 人 提 供 的 严 重 失 实 内 容 未 尽 到 合 理 核 实 义 务 ;

( 三 ) 使 用 侮 辱 性 言 辞 等 贬 损 他 人 名 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