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35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民 法 典 第 1035 条

民 法 典 第 1035 条

【 个 人 信 息 处 理 的 原 则 和 条 件 】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的 , 应 当 遵 循 合 法 、 正 当 、 必 要 原 则 , 不 得 过 度 处 理 ,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征 得 该 自 然 人 或 者 其 监 护 人 同 意 , 但 是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二 ) 公 开 处 理 信 息 的 规 则 ;

( 三 ) 明 示 处 理 信 息 的 目 的 、 方 式 和 范 围 ;

( 四 ) 不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双 方 的 约 定 。

个 人 信 息 的 处 理 包 括 个 人 信 息 的 收 集 、 存 储 、 使 用 、 加 工 、 传 输 、 提 供 、 公 开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