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57条

【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民 法 典 第 1057 条

民 法 典 第 1057 条

【 夫 妻 参 加 各 种 活 动 的 自 由 】 夫 妻 双 方 都 有 参 加 生 产 、 工 作 、 学 习 和 社 会 活 动 的 自 由 , 一 方 不 得 对 另 一 方 加 以 限 制 或 者 干 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