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 法 典 第 1062 条

民 法 典 第 1062 条

【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夫 妻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所 得 的 下 列 财 产 , 为 夫 妻 的 共 同 财 产 , 归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

( 一 ) 工 资 、 奖 金 、 劳 务 报 酬 ;

( 二 ) 生 产 、 经 营 、 投 资 的 收 益 ;

( 三 ) 知 识 产 权 的 收 益 ;

( 四 ) 继 承 或 者 受 赠 的 财 产 , 但 是 本 法 第 一 千 零 六 十 三 条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除 外 ;

( 五 ) 其 他 应 当 归 共 同 所 有 的 财 产 。

夫 妻 对 共 同 财 产 , 有 平 等 的 处 理 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