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74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 法 典 第 1074 条 民 法 典 第 1074 条 【 祖 孙 之 间 的 抚 养 、 赡 养 义 务 】 有 负 担 能 力 的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 对 于 父 母 已 经 死 亡 或 者 父 母 无 力 抚 养 的 未 成 年 孙 子 女 、 外 孙 子 女 , 有 抚 养 的 义 务 。 有 负 担 能 力 的 孙 子 女 、 外 孙 子 女 , 对 于 子 女 已 经 死 亡 或 者 子 女 无 力 赡 养 的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 有 赡 养 的 义 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