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79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 法 典 第 1079 条
民 法 典 第 1079 条
【 诉 讼 离 婚 】 夫 妻 一 方 要 求 离 婚 的 , 可 以 由 有 关 组 织 进 行 调 解 或 者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离 婚 案 件 , 应 当 进 行 调 解 ; 如 果 感 情 确 已 破 裂 , 调 解 无 效 的 , 应 当 准 予 离 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调 解 无 效 的 , 应 当 准 予 离 婚 :
( 一 ) 重 婚 或 者 与 他 人 同 居 ;
( 二 )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或 者 虐 待 、 遗 弃 家 庭 成 员 ;
( 三 ) 有 赌 博 、 吸 毒 等 恶 习 屡 教 不 改 ;
( 四 ) 因 感 情 不 和 分 居 满 二 年 ;
( 五 ) 其 他 导 致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的 情 形 。
一 方 被 宣 告 失 踪 , 另 一 方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的 , 应 当 准 予 离 婚 。
经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不 准 离 婚 后 , 双 方 又 分 居 满 一 年 , 一 方 再 次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的 , 应 当 准 予 离 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