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93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 法 典 第 1093 条 民 法 典 第 1093 条 【 被 收 养 人 的 范 围 】 下 列 未 成 年 人 , 可 以 被 收 养 : ( 一 ) 丧 失 父 母 的 孤 儿 ; ( 二 ) 查 找 不 到 生 父 母 的 未 成 年 人 ; ( 三 ) 生 父 母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力 抚 养 的 子 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