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00条 【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民 法 典 第 1100 条 民 法 典 第 1100 条 【 收 养 子 女 的 人 数 】 无 子 女 的 收 养 人 可 以 收 养 两 名 子 女 ; 有 子 女 的 收 养 人 只 能 收 养 一 名 子 女 。 收 养 孤 儿 、 残 疾 未 成 年 人 或 者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抚 养 的 查 找 不 到 生 父 母 的 未 成 年 人 , 可 以 不 受 前 款 和 本 法 第 一 千 零 九 十 八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限 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