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30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 法 典 第 1130 条

民 法 典 第 1130 条

【 遗 产 分 配 的 原 则 】 同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继 承 遗 产 的 份 额 , 一 般 应 当 均 等 。

对 生 活 有 特 殊 困 难 又 缺 乏 劳 动 能 力 的 继 承 人 , 分 配 遗 产 时 , 应 当 予 以 照 顾 。

对 被 继 承 人 尽 了 主 要 扶 养 义 务 或 者 与 被 继 承 人 共 同 生 活 的 继 承 人 , 分 配 遗 产 时 , 可 以 多 分 。

有 扶 养 能 力 和 有 扶 养 条 件 的 继 承 人 , 不 尽 扶 养 义 务 的 , 分 配 遗 产 时 , 应 当 不 分 或 者 少 分 。

继 承 人 协 商 同 意 的 , 也 可 以 不 均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