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99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 法 典 第 1199 条 民 法 典 第 1199 条 【 教 育 机 构 的 过 错 推 定 责 任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在 幼 儿 园 、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学 习 、 生 活 期 间 受 到 人 身 损 害 的 , 幼 儿 园 、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但 是 , 能 够 证 明 尽 到 教 育 、 管 理 职 责 的 , 不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