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06条

【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 法 典 第 1206 条

民 法 典 第 1206 条

【 流 通 后 发 现 有 缺 陷 的 补 救 措 施 和 侵 权 责 任 】 产 品 投 入 流 通 后 发 现 存 在 缺 陷 的 , 生 产 者 、 销 售 者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停 止 销 售 、 警 示 、 召 回 等 补 救 措 施 ; 未 及 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者 补 救 措 施 不 力 造 成 损 害 扩 大 的 , 对 扩 大 的 损 害 也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依 据 前 款 规 定 采 取 召 回 措 施 的 , 生 产 者 、 销 售 者 应 当 负 担 被 侵 权 人 因 此 支 出 的 必 要 费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