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4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 法 典 第 145 条

民 法 典 第 145 条

【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实 施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效 力 】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实 施 的 纯 获 利 益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或 者 与 其 年 龄 、 智 力 、 精 神 健 康 状 况 相 适 应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有 效 ; 实 施 的 其 他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经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或 者 追 认 后 有 效 。

相 对 人 可 以 催 告 法 定 代 理 人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予 以 追 认 。 法 定 代 理 人 未 作 表 示 的 , 视 为 拒 绝 追 认 。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被 追 认 前 , 善 意 相 对 人 有 撤 销 的 权 利 。 撤 销 应 当 以 通 知 的 方 式 作 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