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5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 法 典 第 15 条 民 法 典 第 15 条 【 自 然 人 出 生 和 死 亡 时 间 的 判 断 标 准 】 自 然 人 的 出 生 时 间 和 死 亡 时 间 , 以 出 生 证 明 、 死 亡 证 明 记 载 的 时 间 为 准 ; 没 有 出 生 证 明 、 死 亡 证 明 的 , 以 户 籍 登 记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登 记 记 载 的 时 间 为 准 。 有 其 他 证 据 足 以 推 翻 以 上 记 载 时 间 的 , 以 该 证 据 证 明 的 时 间 为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