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79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 法 典 第 179 条

民 法 典 第 179 条

【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方 式 】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方 式 主 要 有 :

( 一 ) 停 止 侵 害 ;

( 二 ) 排 除 妨 碍 ;

( 三 ) 消 除 危 险 ;

( 四 ) 返 还 财 产 ;

( 五 ) 恢 复 原 状 ;

( 六 ) 修 理 、 重 作 、 更 换 ;

( 七 ) 继 续 履 行 ;

( 八 ) 赔 偿 损 失 ;

( 九 ) 支 付 违 约 金 ;

( 十 ) 消 除 影 响 、 恢 复 名 誉 ;

( 十 一 ) 赔 礼 道 歉 。

法 律 规 定 惩 罚 性 赔 偿 的 , 依 照 其 规 定 。

本 条 规 定 的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方 式 , 可 以 单 独 适 用 , 也 可 以 合 并 适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