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08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 法 典 第 208 条

民 法 典 第 208 条

【 物 权 公 示 原 则 】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 、 变 更 、 转 让 和 消 灭 ,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登 记 。 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 和 转 让 ,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交 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