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17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民 法 典 第 217 条 民 法 典 第 217 条 【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与 不 动 产 权 属 证 书 的 关 系 】 不 动 产 权 属 证 书 是 权 利 人 享 有 该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证 明 。 不 动 产 权 属 证 书 记 载 的 事 项 , 应 当 与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一 致 ; 记 载 不 一 致 的 , 除 有 证 据 证 明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确 有 错 误 外 , 以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为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