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27条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民 法 典 第 227 条 民 法 典 第 227 条 【 指 示 交 付 】 动 产 物 权 设 立 和 转 让 前 , 第 三 人 占 有 该 动 产 的 , 负 有 交 付 义 务 的 人 可 以 通 过 转 让 请 求 第 三 人 返 还 原 物 的 权 利 代 替 交 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