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63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行使】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 法 典 第 263 条 民 法 典 第 263 条 【 城 镇 集 体 所 有 的 财 产 权 利 行 使 】 城 镇 集 体 所 有 的 不 动 产 和 动 产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由 本 集 体 享 有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和 处 分 的 权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