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86条
【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民 法 典 第 286 条
民 法 典 第 286 条
【 业 主 的 相 关 义 务 及 责 任 】 业 主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管 理 规 约 , 相 关 行 为 应 当 符 合 节 约 资 源 、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的 要 求 。 对 于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管 理 人 执 行 政 府 依 法 实 施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和 其 他 管 理 措 施 , 业 主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配 合 。
业 主 大 会 或 者 业 主 委 员 会 , 对 任 意 弃 置 垃 圾 、 排 放 污 染 物 或 者 噪 声 、 违 反 规 定 饲 养 动 物 、 违 章 搭 建 、 侵 占 通 道 、 拒 付 物 业 费 等 损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有 权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管 理 规 约 , 请 求 行 为 人 停 止 侵 害 、 排 除 妨 碍 、 消 除 危 险 、 恢 复 原 状 、 赔 偿 损 失 。
业 主 或 者 其 他 行 为 人 拒 不 履 行 相 关 义 务 的 , 有 关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或 者 投 诉 ,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处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