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8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 法 典 第 28 条

民 法 典 第 28 条

【 无 、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 由 下 列 有 监 护 能 力 的 人 按 顺 序 担 任 监 护 人 :

( 一 ) 配 偶 ;

( 二 ) 父 母 、 子 女 ;

( 三 ) 其 他 近 亲 属 ;

( 四 ) 其 他 愿 意 担 任 监 护 人 的 个 人 或 者 组 织 , 但 是 须 经 被 监 护 人 住 所 地 的 居 民 委 员 会 、 村 民 委 员 会 或 者 民 政 部 门 同 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