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22条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民 法 典 第 322 条

民 法 典 第 322 条

【 添 附 取 得 物 的 归 属 】 因 加 工 、 附 合 、 混 合 而 产 生 的 物 的 归 属 , 有 约 定 的 , 按 照 约 定 ;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的 , 按 照 充 分 发 挥 物 的 效 用 以 及 保 护 无 过 错 当 事 人 的 原 则 确 定 。 因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过 错 或 者 确 定 物 的 归 属 造 成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损 害 的 , 应 当 给 予 赔 偿 或 者 补 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