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3条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 法 典 第 33 条

民 法 典 第 33 条

【 意 定 监 护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 可 以 与 其 近 亲 属 、 其 他 愿 意 担 任 监 护 人 的 个 人 或 者 组 织 事 先 协 商 ,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定 自 己 的 监 护 人 , 在 自 己 丧 失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时 , 由 该 监 护 人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