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59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 法 典 第 359 条

民 法 典 第 359 条

【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续 期 】 住 宅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期 限 届 满 的 , 自 动 续 期 。 续 期 费 用 的 缴 纳 或 者 减 免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 。

非 住 宅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期 限 届 满 后 的 续 期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办 理 。 该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以 及 其 他 不 动 产 的 归 属 , 有 约 定 的 , 按 照 约 定 ;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