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73条

【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 法 典 第 373 条

民 法 典 第 373 条

【 地 役 权 合 同 】 设 立 地 役 权 , 当 事 人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地 役 权 合 同 。

地 役 权 合 同 一 般 包 括 下 列 条 款 :

( 一 )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和 住 所 ;

( 二 ) 供 役 地 和 需 役 地 的 位 置 ;

( 三 ) 利 用 目 的 和 方 法 ;

( 四 ) 地 役 权 期 限 ;

( 五 ) 费 用 及 其 支 付 方 式 ;

( 六 )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