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14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民 法 典 第 414 条

民 法 典 第 414 条

【 数 个 抵 押 权 的 清 偿 顺 序 】 同 一 财 产 向 两 个 以 上 债 权 人 抵 押 的 , 拍 卖 、 变 卖 抵 押 财 产 所 得 的 价 款 依 照 下 列 规 定 清 偿 :

( 一 ) 抵 押 权 已 经 登 记 的 , 按 照 登 记 的 时 间 先 后 确 定 清 偿 顺 序 ;

( 二 ) 抵 押 权 已 经 登 记 的 先 于 未 登 记 的 受 偿 ;

( 三 ) 抵 押 权 未 登 记 的 , 按 照 债 权 比 例 清 偿 。

其 他 可 以 登 记 的 担 保 物 权 , 清 偿 顺 序 参 照 适 用 前 款 规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