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15条

【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民 法 典 第 415 条

民 法 典 第 415 条

【 抵 押 权 与 质 权 的 清 偿 顺 序 】 同 一 财 产 既 设 立 抵 押 权 又 设 立 质 权 的 , 拍 卖 、 变 卖 该 财 产 所 得 的 价 款 按 照 登 记 、 交 付 的 时 间 先 后 确 定 清 偿 顺 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