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36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 法 典 第 436 条

民 法 典 第 436 条

【 质 物 返 还 及 质 权 实 现 】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出 质 人 提 前 清 偿 所 担 保 的 债 权 的 , 质 权 人 应 当 返 还 质 押 财 产 。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现 质 权 的 情 形 , 质 权 人 可 以 与 出 质 人 协 议 以 质 押 财 产 折 价 , 也 可 以 就 拍 卖 、 变 卖 质 押 财 产 所 得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

质 押 财 产 折 价 或 者 变 卖 的 , 应 当 参 照 市 场 价 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