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53条

【留置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 法 典 第 453 条

民 法 典 第 453 条

【 留 置 权 债 务 人 的 债 务 履 行 期 】 留 置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应 当 约 定 留 置 财 产 后 的 债 务 履 行 期 限 ;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留 置 权 人 应 当 给 债 务 人 六 十 日 以 上 履 行 债 务 的 期 限 , 但 是 鲜 活 易 腐 等 不 易 保 管 的 动 产 除 外 。 债 务 人 逾 期 未 履 行 的 , 留 置 权 人 可 以 与 债 务 人 协 议 以 留 置 财 产 折 价 , 也 可 以 就 拍 卖 、 变 卖 留 置 财 产 所 得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

留 置 财 产 折 价 或 者 变 卖 的 , 应 当 参 照 市 场 价 格 。